周XX在一场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54736.11元。然而在一审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对多项赔偿主张提出异议,如对误工费不认可,认为原告提供的误工证明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对残疾赔偿金中原告的伤残等级也不予认可,认为鉴定应以首次入院病情为准,精神类鉴定主观随意性较强。周XX的赔偿诉求面临着诸多阻碍,形势不容乐观。
这份棘手的案件材料被送到了江苏扬州的黄蓉律师手中。黄蓉律师2018年开始执业,在江苏扬州深耕民商事纠纷领域,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接手案件后,黄蓉仔细审查了各项证据。
在误工费方面,黄蓉发现原告提供的证据虽能证明其曾从事烧饭、打扫卫生工作,但不足以证明收入及误工损失情况。她参照本省相同相近行业(居民服务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主张以合理的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最终法院认定原告的误工费为8800元。
对于残疾赔偿金的争议,黄蓉指出原告的伤残鉴定系法院通过合法程序选择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作出的,鉴定程序合法,且有扬州市XX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为证。被告保险公司对其抗辩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最终法院采信了鉴定结论,确认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89960元。
结尾
经过黄蓉律师的努力,案件出现了逆转。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各项损失为149472.11元,被告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万元,被告安XX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535.91元。周XX原本可能无法获得足额赔偿的不利局面得到了扭转,顺利拿到了应有的赔偿,而黄蓉律师也凭借专业能力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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