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泰州靖江,原告温甲与被告王X、王X某、温甲某系亲属关系。2017年春节前,被告温甲某以与被告王X做工程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XX年X月XX日向被告王X转账15万元,同年X月XX日当扣利息后转账93750元,数日后又向被告温甲某交付现金10万元,借款合计3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5%,但未出具借条。此后,被告温甲某陆续还款。20XX年X月XX日,被告王X出具35万元借条,被告王X某、温甲某在担保人处签名。20XX年X月X日,被告王X又出具《借款结算协议》确认借款35万元,被告温甲某作为担保人签字,被告王X某未签名。因三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提起诉讼。
邵如阳律师自2017年开始在江苏泰州靖江执业,接案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借条和《借款结算协议》作为突破口。借条于20XX年X月XX日由被告王X出具,明确借款金额为35万元,被告王X某、温甲某在担保人处签名;《借款结算协议》于20XX年X月X日由被告王X出具,再次确认借款35万元,被告温甲某作为担保人签字。
邵如阳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和管理学学士学位,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擅长刑事辩护、合同事务、知识产权及金融保险领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使其能够精准把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关键要点,为本案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其对证据的分析和法律关系的梳理能力能够有效应对本金认定、现金交付举证、还款性质认定等争议焦点。
邵如阳律师接案后,首先对全案材料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在梳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多次出具35万元借条且从未提出异议这一疑点。结合其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千余件),他敏锐地意识到这可能成为认定现金交付的关键证据。随后,邵如阳律师对借条和《借款结算协议》进行了详细比对,发现其中金额持续一致。同时,他还调查了被告温甲某的还款记录,申请法院对还款性质进行审查。为了证明10万元现金交付的事实,邵如阳律师提交了借条、《借款结算协议》以及相关还款记录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邵如阳律师关于10万元现金交付的主张,认定原告实际出借本金为343750元。在还款核算上,认定被告温甲某的还款应先抵充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超出部分抵扣本金,经核算截至20XX年X月XX日,被告王X尚欠本金304641元,后被告王X又归还35000元,最终判决被告王X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69641元及相应利息。关于保证责任,法院认定被告王X某在2024年《借款结算协议》中未签名担保,故其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温甲某作为一般保证人,仅在对被告王X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在结案前,邵如阳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充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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