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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与结算协议双印证,认定10万现金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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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2 · 112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邵如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1710361536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8994700001
代表案例:5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邵如阳律师(18994700001 )合伙人律师, 办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刑事案件 执业前就职于江苏省交通厅高速管理处多年,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 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银行经济类案件等诉讼案件 上百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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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温甲因亲属间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被告王X等三人还款。核心争议在于10万元现金交付及还款性质认定等。邵如阳律师接手后,梳理借条与结算协议等证据。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实际出借本金为343750元,判决被告王X归还借款本金269641元及相应利息,明确被告温甲某一般保证责任。
借条与结算协议双印证,认定10万现金借款

在江苏泰州靖江,原告温甲与被告王X、王X某、温甲某系亲属关系。2017年春节前,被告温甲某以与被告王X做工程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XX年X月XX日向被告王X转账15万元,同年X月XX日当扣利息后转账93750元,数日后又向被告温甲某交付现金10万元,借款合计3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5%,但未出具借条。此后,被告温甲某陆续还款。20XX年X月XX日,被告王X出具35万元借条,被告王X某、温甲某在担保人处签名。20XX年X月X日,被告王X又出具《借款结算协议》确认借款35万元,被告温甲某作为担保人签字,被告王X某未签名。因三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提起诉讼。

邵如阳律师自2017年开始在江苏泰州靖江执业,接案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借条和《借款结算协议》作为突破口。借条于20XX年X月XX日由被告王X出具,明确借款金额为35万元,被告王X某、温甲某在担保人处签名;《借款结算协议》于20XX年X月X日由被告王X出具,再次确认借款35万元,被告温甲某作为担保人签字。

邵如阳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和管理学学士学位,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擅长刑事辩护、合同事务、知识产权及金融保险领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使其能够精准把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关键要点,为本案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其对证据的分析和法律关系的梳理能力能够有效应对本金认定、现金交付举证、还款性质认定等争议焦点。

邵如阳律师接案后,首先对全案材料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在梳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多次出具35万元借条且从未提出异议这一疑点。结合其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千余件),他敏锐地意识到这可能成为认定现金交付的关键证据。随后,邵如阳律师对借条和《借款结算协议》进行了详细比对,发现其中金额持续一致。同时,他还调查了被告温甲某的还款记录,申请法院对还款性质进行审查。为了证明10万元现金交付的事实,邵如阳律师提交了借条、《借款结算协议》以及相关还款记录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邵如阳律师关于10万元现金交付的主张,认定原告实际出借本金为343750元。在还款核算上,认定被告温甲某的还款应先抵充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超出部分抵扣本金,经核算截至20XX年X月XX日,被告王X尚欠本金304641元,后被告王X又归还35000元,最终判决被告王X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69641元及相应利息。关于保证责任,法院认定被告王X某在2024年《借款结算协议》中未签名担保,故其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温甲某作为一般保证人,仅在对被告王X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在结案前,邵如阳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充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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