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却遭遇了难题——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这意味着,即便原告胜诉,也可能面临无法拿到工程款的困境。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展开了细致的调查。他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发现被执行人原始股东存在虚假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于是,律师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追加原始股东及会计师事务所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的抗辩理由可能是原始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是真实有效的。但王彦栋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如果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也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公司的运营和债权人的权益保障至关重要。原始股东虚假出资,导致公司实际资产不足,影响了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这种出资义务是法定的,具有确定性和强制性。
公司增加的其他款项不能替代: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和运营的基础,是一种固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而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其他款项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受到市场环境、经营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不能替代股东的出资义务。
公司单方行为的违法性:原始股东虚假出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侵害,属于违法变更公司资本结构的行为。
3.最终法律结论:股东虚假出资构成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过程中存在不实行为,也应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法院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驳回了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运营中,很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可以通过虚假出资等方式来降低成本或者逃避责任。然而,本案确立了明确的裁判规则,即股东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对于劳动者和债权人来说,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彦栋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和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法律法规,明确股东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在庭审策略上,采取以诉促执的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迫使被执行人及股东主动和解,最终实现了“全额回款”,将“执行不能”转化为“全额执行”。这充分体现了律师在法律事务中的重要作用,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司法的公信力和社会的公平正义。王彦栋律师的成功案例告诉我们,通过专业的法律手段和坚定的维权决心,能够为当事人实现胜诉判决的落地变现,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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