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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产权起纷争,律师助力委托人成功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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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1 · 150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汉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福建德勇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620191009651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260167875
代表案例:11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毕业于厦门大学,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办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案件,劳动纠纷等,刑事辩护,申请过取保候审,代为会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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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房产交易中,借名买房并不罕见,但由此引发的产权纠纷却常常让人头疼不已。借名买房后,实际出资人的产权能否得到法律认可?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实际出资人能否真正拥有房屋的所有权。福建德勇律师事务所的刘汉涛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代理了一起借名买房物权确认纠纷案,为委托人解决了产权难题。
借名买房产权起纷争,律师助力委托人成功确权

林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林某与彭某系夫妻关系,林某是林某的侄子。2017年12月26日,林某与原业主吴某、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东山县的涉案房屋,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购房时,因林某的妻子陈某不同意办理贷款及过户手续,林某与林某协商,将房屋产权暂时登记在林某与彭某名下。林某还代表其夫妻出具了《房屋产权确认书》,明确林某与陈某为实际产权人,林某与彭某仅为名义业主,并承诺在林某、陈某要求过户时无条件配合。

后来,林某、陈某决定将房屋过户回自己名下,但彭某却不予配合,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林某虽同意过户,但因妻子彭某反对而无法履行。无奈之下,林某、陈某委托刘汉涛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的核心论证

诉讼过程中,林某、彭某辩称房屋系二人与林某共同出资购买,林某出资85万元,林某支付剩余款项;后双方协商由林某一方购买,林某已将林某支付的购房款(含转账及车辆折价)全部返还;《房屋产权确认书》系林某为缓解林某夫妻矛盾而不得已出具,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且涉案房屋已由二人向信用社办理抵押贷款,系真实产权人。

刘汉涛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出资证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林某与原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清晰地证明了全部购房款由林某支付,符合物权归属中实际出资的法定要素。

2.权属确认文件方面:林某出具并经公证的《房屋产权确认书》,具有法律效力,明确载明原告为实际产权人、被告为名义业主,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3.实际控制事实方面:原告持有房屋钥匙及原始产权证原件,被告系通过挂失才补办新证,这完全不符合真实产权人的通常做法。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看,若被告是真实产权人,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4.关于被告“共同出资”抗辩:被告提出的85万元共同出资及后续还款的抗辩,其陈述的出资份额及支付项目前后矛盾,款项金额与购房款不一致,转账时间跨度长且零碎,且双方之间尚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无法证明系用于支付本案购房款。

最终法律结论是,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和失信,原告的物权确认请求成立,涉案房屋应归原告林某、陈某所有。

判决结果

福建省东山县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原告方的证据链,认定被告的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有悖日常生活经验”,判决确认址在福建省东山县的涉案房屋系原告林某、陈某所有。同时,驳回了被告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借名买房这一领域,很多人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只要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就理所当然地拥有房屋产权,而忽视了实际出资人的权益。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系自己出资购买,且有明确的权属确认文件,即使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也能确认房屋的实际归属。

这对用人单位虽无直接影响,但对劳动者及普通民众有重要启示。在进行借名买房等重大财产交易时,一定要签订明确的协议,保留好出资等相关证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汉涛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闭环,使法院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认定原告系实际出资人和真实产权人;在法律定性上,准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了精准的分析和判断;在庭审策略上,有效破解被告的抗辩,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强化说服力,妥善应对第三人抵押权问题,申请诉讼保全防止资产转移,最终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产权问题无小事,它关系着人们的重大财产利益,刘汉涛律师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办案技巧,为委托人守护住了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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