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6日,在山东济南,上市公司济南某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存在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原告曹X等16名投资者,因该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受到损失,遂向其提起诉讼。本案争议焦点包括:
被告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成立,以及该行为与原告投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何确定本案中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关键时点与价格,以及在此基础上如何计算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如何扣除系统风险、公司自身非虚假陈述风险及投资者自身风险等因素的影响比例;被告曾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否应对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徐晓律师自2006年起在上海执业,拥有南京大学教育背景。他接手案件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突破口。该决定书于2019年以书面形式呈现,明确认定被告某某发展公司(原天X公司)披露的2014年至2018年期间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徐晓律师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擅长证券投资者保护等领域。他长期担任证监会下属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公益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律理论根基,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这些能力背景使他能够精准把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复杂法律关系和专业判断需求,为本案的处理提供了坚实的专业支持。
接案后,徐晓律师凭借其数千件案件的办案经验,首先仔细研读了全案材料,从中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解决本案争议的关键证据。随后,他对该决定书进行了深入分析,将决定书内容与原告的投资损失证据进行比对,调查了原告的投资时间、金额等情况。同时,徐晓律师作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依据专业知识,申请法院对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关键时点与价格进行认定,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被告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投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通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行有效认定,被告某某发展公司构成了证券虚假陈述,应对其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济南某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屈X、张X等16人赔偿实际损失XXX元(各原告的获赔金额详见附表的判决金额);被告曾X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济南某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案前,徐晓律师提交了代理词,进一步阐述了案件观点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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