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某建筑公司中标X县某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后,允许自然人郭X挂靠施工。郭X以建筑公司名义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外墙干挂石材施工合同》,工程竣工交付后,尚欠455,000元工程款未付。诉讼中,建筑公司以合同加盖的非备案公章为由主张不担责,郭X主张从起诉日起算利息,装饰公司陷入困境。
此时,2019年执业的许青山律师接手此案。他经验丰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许青山律师首先对合同公章进行笔迹比对,发现虽然公章非备案章,但部分签字笔迹与建筑公司人员相似。他通过向公司员工核实签字情况进行验证,这一发现让他明确后续要从表见代理方向深入调查。
许青山律师执业8年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在锁定工程交付日期时,他仔细审查施工日志和验收报告,发现施工日志中的日期与验收报告有出入。他通过向监理单位核实,确认了工程实际交付时间,为利息起算提供了有力依据。
在查证过程中,许青山律师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身份发挥了重要作用。他通过申请调查令调取微信记录,发现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与装饰公司沟通付款事宜的记录,进一步证明建筑公司参与了工程。同时,他申请气象数据以确定施工的实际日期,调查令调入库系统数据核实材料使用情况,调考勤记录确定施工人员的工作时间。最后,对合同上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确定签字的真实性。
一审法院判决郭X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支持了装饰公司的诉求。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