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嘉兴XX县,出借人陈X与借款人于XX并不相识。XXXX年X月X日,于XX经人介绍向陈X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本金50000元,月息2分,还明确了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陈X通过网银转账50000元给于XX。此后于XX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陈X多次催讨无果后起诉,要求于XX归还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承担律师代理费25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胡多兵律师自2017年开始在浙江嘉兴执业,他接手案件后,将《借款协议》和银行网银转账电子回单作为突破口。《借款协议》形成于XXXX年X月X日,是纸质书面协议,内容明确约定了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等;银行网银转账电子回单能清晰显示XXXX年X月X日陈X向于XX银行卡转账50000元的事实。
胡多兵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深耕于债权债务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买卖案件,占比约70%。这些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专业能力,使其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有效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规则,为本案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胡多兵律师接案后,第一件事就是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凭借其多年的办案经验(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他发现虽然借款事实明确,但于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可能存在证据认定上需更严谨对待的情况。于是,他仔细比对借款协议和转账凭证,确认两者在时间、金额上完全吻合。之后,他申请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核认定,并提交《借款协议》、银行网银转账电子回单、委托协议、代理费发票等证据,以证明借款事实、出借人履行了出借义务以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XX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被告于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X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XXXX年X月X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X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本案受理费1112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合计1712元,由被告于XX负担。在结案前,胡多兵律师提交了代理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详细阐述。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