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是劳动工伤纠纷,上诉人分别是内蒙古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包头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是王X和韩XX。争议焦点在于两家公司是否要对王某某的工亡承担责任,包头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无劳动关系”“无过错”等抗辩,内蒙古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则对自身违法二次派遣的责任予以否认。
王某某家属最初掌握的证据有:生效判决确认王某某与包头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内蒙古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用工单位;2021年11月26日王某某上班前换衣时突发疾病死亡,人社局认定视同工伤。然而,缺少能直接证明内蒙古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二次派遣以及包头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存在过错的关键证据。
杨洋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申请调查令,调取了内蒙古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资料,证实其无派遣资质却将王某某二次派遣至内蒙古某特种钢管公司,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调取了包头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社保缴纳记录,明确其未为王某某缴纳工伤保险。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方质证称,包头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认为与王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工亡待遇;内蒙古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称二次派遣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不应担责。杨洋律师回应,生效判决已固定劳动关系,包头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必须按标准全额支付工亡待遇;内蒙古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二次派遣,对劳动者损害应与派遣单位连带赔偿。
最终,法院全额支持工亡待遇91万余元,判令包头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4316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合计919844元;内蒙古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两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杨洋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劳动关系的认定证据,确保基础法律关系明确;其次,重点关注用人单位的过错证据,如社保缴纳情况、违法用工行为等;最后,通过调查取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反驳对方的抗辩理由,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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