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各某某在乘坐雇主车辆干活途中遭遇事故受伤,虽认定无责,但与雇主就剩余损失赔偿协商无果,不知保险与侵权责任如何划分。喀什某某公司供货后被告拖欠货款,被告还以诉讼时效已过等理由抗辩,公司不知怎样追回货款及利息。朱某某受伤后将陈某某列为被告要求赔偿,陈某某不知自己是否该担责。
大多数人会以为,各某某的事故有保险就应全赔,协商不成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即可。但实际情况复杂,保险赔偿范围、雇主侵权责任等问题需明确,直接起诉难以解决。网上查到的说法是,供货方有发票就能要回货款,可被告以诉讼时效等理由抗辩,仅靠发票无法胜诉。还有人认为,朱某某受伤谁在场谁就有责任,陈某某代收报酬可能被认定为雇主需担责,这种常见思路忽略了法律关系和过错认定。
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的刘晟律师接手各某某案件后,将问题拆成:各某某各项损失数额如何认定、被告一保险赔偿责任如何承担、被告二和被告三侵权责任及比例、被告二“好意同乘”和“协议已赔偿完毕”是否成立。因为只有明确这些小问题,才能理清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的责任边界。
对于各某某损失数额认定问题,刘晟律师团队协助收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等证据,精准核算损失,虽部分项目因证据不足被调整,但锁定核心损失,为索赔提供支撑。确定损失后,在保险赔偿责任承担问题上,律师主张“如意行”驾乘人员综合保险应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成功说服法院。
在喀什某某公司案件中,刘晟律师针对被告“诉讼时效已过”抗辩,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时效中断;结合交易习惯和供货证据,证实被告欠付货款。对于利息主张,结合合同和LPR标准论证,最终法院支持合理诉求。
陈某某案件里,刘晟律师团队从雇佣关系特征出发,论证陈某某与朱某某是工友关系,否定雇佣关系。又指出陈某某无过错,不应担责,成功说服法院驳回原告对陈某某的诉求。
最终,各某某案成功追回赔偿119822.39元,喀什某某公司案追回款项158476.49元,陈某某免除全部赔偿责任。刘晟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处理此类法律问题上经验丰富,为众多委托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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