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华市某饰品厂工作的付某某受伤,2025年x月xx日被认定为工伤,同年xx月xx日鉴定为十级伤残。付某某在职期间,该厂未为其缴纳社保,且于2025年x月xx日在未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办理注销登记。2024年11月x日付某某被迫离职,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陈步青。该律师迅速发现案件难点在于原用人单位已注销,不知向谁主张权利。为查证这一问题,律师逐页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精准锁定饰品厂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康XX作为被告,主张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时,律师全面收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资记录、公司注销档案等关键证据,详细计算原告应得的各项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制作赔偿明细表格。
最终,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中,律师既坚持让被告承担责任的原则,又灵活协商赔偿金额,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需支付原告95000元,逾期未付需支付违约金。
陈步青律师在处理大量工伤案件后,总结出一套应对用人单位恶意注销的方法论。他认为此类案件可能会增多,将进一步完善证据收集和责任锁定的知识工具,以更好地维护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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