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荣某作为个人投资者,基于对上海XX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信任购买了该公司股票。然而,该公司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被认定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荣某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产生了投资损失,遂诉请被告赔偿投资损失418.32元。但被告辩称原告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原因力不大,不同意赔偿,这让荣某陷入了不利的局面。
此时,案件被交到了来自上海的徐晓律师手中。徐晓自2006年开始执业,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
本案是投资者诉上海XX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的平行案件,此前已有示范判决对该虚假陈述行为的关键事实作出认定。徐晓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凭借丰富的同类案件经验,全面梳理原告交易记录,依据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代理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依职权向中国XX公司调取了原告的交易数据,并委托上海某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进行损失核定。徐晓律师积极与法院、第三方鉴定机构沟通,利用自己扎实的法律理论根基和对办案全流程要点与核心技巧的熟练掌握,确保损失计算准确无误。最终,原、被告双方对《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中记载的交易记录及损失核定结果均无异议。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以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进行裁判。被告实施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核定,原告总损失为418.32元。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损失418.32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在徐晓律师的努力下,荣某从原本可能败诉的困境中实现了逆转,全额获得了赔偿,其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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