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鹏律师拥有13年执业经验,曾任职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现是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他的前检察官背景,对其当下的辩护策略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
检察机关履历对罪名定性辩护的实务映射
在M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中,原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甲X有期徒刑十年,甲X另犯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李建鹏律师凭借在检察机关积累的经验,精准把握罪名边界。他指出甲X与乙X系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报社的工作人员,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以相关单位存在问题为要挟索要钱款,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非敲诈勒索罪。原审认定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该意见,将罪名由敲诈勒索改为受贿,甲X的刑期从十年降至五年,非法经营罪部分不变,数罪并罚后总体刑期从十三年六个月降至九年。李建鹏律师在检察机关工作时,参与办理过众多职务犯罪、经济领域新型犯罪等复杂类型案件,这使他对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有深入理解,能够在辩护中准确区分罪名,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
证据审查优势在辩护中的体现
在甲某被控串通投标罪一案中,李建鹏律师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链及法律适用展开深入分析。他提出串通投标的前提不成立,涉案12家公司是否存在串通围标的事实未被查清,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前提条件不明确;甲无实际投标行为,购买12家公司手续后,并未实际制作标书参与投标,更未影响最终中标结果,缺乏串通投标的客观行为;无危害后果,甲的行为未给招标方、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中标公司与甲无任何关联;无贿赂、威胁等非法手段,且甲无前科劣迹。李建鹏律师在检察机关工作期间,组织参与过“捕诉合一”“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落实推广,在证据审查方面有丰富经验。在庭审中,他重点指出公诉机关未能证明甲与中标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也未能证明甲的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实际损失。法院最终采纳了他关于“甲未实际参与投标”“与中标公司无关联”“未造成实际损失”等辩护意见,虽甲仍构成串通投标罪,但被仅判处罚金,有效限制了罪责范围。
双重视角助力企业刑事合规服务
李建鹏律师担任山西多家大型国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合同纠纷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他兼具公诉人与辩护律师的双重视角,在企业刑事合规、法律风险防控等方面优势明显。在为企业提供服务时,他能从检察机关的角度,预见企业可能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提前制定防范措施;又能从辩护律师的角度,在企业面临刑事指控时,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这种双重视角使他能够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服务,帮助企业避免刑事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李建鹏律师的前检察官背景,使他在罪名定性辩护、证据审查以及企业刑事合规服务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为当事人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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