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被告人A被公诉机关指控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伪造劳务合同等虚假资料,为百余张APEC商务卡提供代办服务,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A委托2002年执业的李晖律师担任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提出异议,且认为存在从犯、坦白、退赃等情节。李晖律师执业至今累计主办或协办案件逾千件,其中刑事案件数百件。
接手案件后,李晖律师首先开展了细致的证据审查工作。他逐页比对被告人A在侦查阶段的多份笔录,发现其在不同时间对部分事实的描述存在前后矛盾。为验证这一异常,他将笔录与同案犯的供述进行横向比对,并结合监控、书证等客观证据,发现这些矛盾可能影响对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这一发现让李晖律师在后续辩护中更加关注罪名定性的准确性。
接着,李晖律师锁定了案件中涉及的关键日期,如伪造资料的时间、出售证件的时间等。通过调取相关的微信记录,他发现部分交易时间与公诉机关指控的时间存在差异,这一发现为犯罪数量的认定提供了新的思路。为进一步验证,他申请调取气象数据,以确定某些关键行为发生时的实际情况。
作为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李晖律师深知调查取证的重要性。他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了相关的入库系统数据和考勤记录,发现被告人A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主要负责辅助性工作,并非核心环节的主导者。为了确定部分文件的真实性,他还申请了笔迹鉴定,结果显示部分伪造资料的笔迹并非被告人A所为。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A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但认定其为从犯,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系初犯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李晖律师通过专业的辩护,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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