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实业公司与被告某泵阀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被告依约交付产品,原告支付部分货款。然而,2024年12月,原告却以产品存在泵壳开裂、焊接痕迹等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全部已付款项,遂提起诉讼。一审时,原告的诉求看似有理,被告面临败诉风险。
就在被告一筹莫展之际,案件交到了来自江苏泰州的邵如阳律师手中。邵如阳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9年,在合同事务领域经验丰富,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千余件。
接手案件后,邵如阳律师仔细审查合同和相关证据。他首先精准地对合同性质进行定性,指出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明确约定了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未对生产过程进行约定,被告生产产品的原材料由其自行提供,原告无需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验,故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定作合同,避免了因合同性质认定不同而可能引发的举证责任变化。
在质量异议期限方面,邵如阳律师紧扣《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第六百二十一条关于检验期限和质量异议期的规定,主张合同约定半个月的异议期虽过短,依法应仅视为外观瑕疵的检验期间,而原告主张的焊接痕迹、砂眼等问题均属于外观瑕疵,原告自收货后直至2024年12月才提出质量异议,远超合理期间,应视为产品符合合同约定。
同时,他还提出即使不考虑异议期,原告在一年质量保证期内亦未提出任何异议,进一步夯实了被告不承担质量责任的抗辩基础。针对原告主张的质量问题,邵如阳律师指出可能存在安装、调试、运行不当等多因一果的情形,削弱了原告主张的因果关系证明力。
当原告申请质量鉴定时,邵如阳律师成功论证案涉产品已过质保期、不符合鉴定条件,法院最终未准许鉴定申请,避免了鉴定结论可能带来的不确定风险。此外,他明确区分被告在争议发生后提供零部件更换的行为系基于商业信誉的善意维修,而非对质量问题的自认,有效防止原告将该行为曲解为被告承认产品存在质量缺陷。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邵如阳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本可能败诉的被告,在邵如阳律师的专业辩护下成功逆转局面,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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