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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犯罪未查明,掩饰隐瞒罪难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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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0 · 156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储博刚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5年
律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0120211031932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815696695
代表案例:34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执业以来,先后处理了大量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包含医疗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等各类案件,运用法律、智慧、勇气、谋略和技巧,维护了委托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赢得当事人以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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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储博刚律师于2021年开始执业,服务于安徽合肥,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合同纠纷等领域。在执业生涯中,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超300件。下面为大家介绍他办理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上游犯罪未查明,掩饰隐瞒罪难成立

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DX,侦查机关指控D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3年5月,DX在“陌陌”app上与网友聊天,得知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手机、身份证帮助他人取现能获得报酬,便同意帮忙。他带着银行卡分三次取现共计50000元,将现金交给网友后获得2500元报酬。侦查机关认为,DX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违法犯罪的资金流转,仍提供银行卡并协助取现,触犯了相关法律。

DX最初掌握的证据仅有自己的陈述,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能证明上游犯罪查证属实的材料,以及能证明自己主观上不“明知”取现款项性质的证据。

储博刚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将手续提交检察机关并阅卷,制作了详细的阅卷笔录。依据DX的陈述和阅卷情况,他进行了全面的法律与案例检索。提出三点法律意见:一是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且身份无法确认,认定DX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二是DX主观上不具有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对取现款项性质并不“明知”;三是即便认定DX实施了掩饰犯罪所得的行为,他也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可适用相对不起诉

之后,储博刚律师向检察院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同时检索形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调研报告”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检索报告”,来印证D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观点。2023年7月,提交法律意见后,他多次与检察官沟通量刑意见,重点交流“本案犯罪所依据的上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一问题。

在庭审中,储博刚律师提交的证据和法律意见起到了关键作用。对方可能会以DX提供银行卡协助取现的行为来证明其构成犯罪,但储博刚律师通过强调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以及DX主观上的不知情进行回应。

最终,2023年8月,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对DX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储博刚律师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有一套明确的方法论。首先,会重点查阅侦查机关是否提供确实证据证明上游犯罪已查证属实,因为这是下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的基础。其次,主动积极地与案件承办人沟通案情,抓住案件可辩护重点进行阐述。最后,参考类似案例,进行充足的案例检索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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