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农户是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了案涉岙溪地块0.849亩水田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承包期限至2029年。然而,该村村委会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1999年已与原告签订《收回土地使用权合同》,收回案涉地块承包经营权并集中流转。仲裁委虽认定合同上原告户主签字及指模非本人所为,但以表见代理裁决确认村委会已收回经营权。原告不服,认为代签非表见代理、土地收回未履行法定程序,合同无约束力,遂委托翁鹏威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对案涉地块的承包经营权。翁鹏威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当其冲地梳理案件核心争议点。
翁鹏威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劳动案件领域更是成功办理214余件。作为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龙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以及温州理工学院法学院实践导师,这些经历丰富了他的审查视角和工作方式。在本案中,丰富的办案经验使他能迅速确定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合同》非原告本人签字捺印、无表见代理情形、土地收回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为核心抗辩思路,并根据案件关联情况,申请追加当地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共同被告。他对各类案件的熟悉程度,让他能够敏锐地找到案件的切入点和关键证据。
法院审理时,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后转为普通程序。翁鹏威律师代表原告提交了土地承包权证、仲裁裁决书、村社区规模调整文件等关键证据,还提出对《收回土地使用权合同》中的签字和指印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但因各方均未提交合同原件,鉴定程序未能启动。庭审中,翁鹏威律师对被告的多项抗辩意见逐一质证反驳。最终,法院认定案涉《收回土地使用权合同》签字和指印非原告户主本人所为,但因原告二十年间持续领取款项情况与合同约定吻合,且原告未能推翻该款项系合同约定补偿金,认定原告领取款项行为构成对合同的追认,判决确认原村委会1999年已收回原告案涉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在判决前,翁鹏威律师仍在仔细审查各项证据,为争取原告权益做最后努力。
翁鹏威律师处理此类案件,一贯先梳理核心争议点,确定清晰的抗辩思路,再根据案件关联情况合理追加被告。接着收集提交如土地承包权证、仲裁裁决书等关键证据。在庭审中,针对对方的抗辩意见逐一质证反驳。他的执业领域集中于民商事诉讼、合同法及债权债务纠纷,擅长金融不良债权处置与复杂商事案件,典型客户包括农商、工行等金融机构。这种处理方式,体现了他严谨的办案态度和专业的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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