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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酒后划车致九千余元损失,最终检察院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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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0 · 187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晓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7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091025775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718173119
代表案例:4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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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7月3日晚上,在北京朝阳区某小区门口发生了一起看似严重的案件:张X酒后持钥匙划伤多辆车,经鉴定损失价值九千余元。一般人会觉得,损坏他人财物达到一定金额,肯定要面临刑事处罚。然而,最终的结果却让人意想不到——检察院对张X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陈晓伟律师:酒后划车致九千余元损失,最终检察院不起诉

2023年7月3日晚,张X和同事喝完酒,在返回家中的路上被停在路边的机动车绊倒。在酒精的作用下,他处于非理性状态,用钥匙划伤了停靠在附近的多辆车。经公安机关侦查统计,被划伤的车共计14辆,经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划伤机动车损失价格总计18865元。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张X一方,其辩护律师认为张X的行为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张X醉酒后无意识行为,主观恶性极低;二是虽有毁损他人财物行为,但并未严重破坏公共秩序;三是本案造成的财产损失已经全部挽回,危害后果已经消失。而从法律层面,寻衅滋事罪旨在保护公共秩序,主观方面需表现为直接故意。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关键证据包括张X的讯问笔录,证实他在醉酒状态下,意识不清醒,对自身行为的控制力减弱,对划伤他人机动车的危害行为及后果无法正确认识。事主报案后,公安机关出示监控视频,张X才了解自己当晚的行为,并当即表示后悔,还积极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此外,卷宗证据显示,受害车辆停放地并非规定的停车位,而是占用了道路,且案发时是夜晚,相对僻静和封闭,并非多次、经常作案。

法院的认定逻辑

从主观方面看,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主观需为直接故意,而张X在醉酒状态下,无法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主观恶性极低。从客观方面,虽然张X有毁损他人财物行为,但案发地点相对僻静,且是一次性偶然行为,未引发其他破坏公共秩序的严重后果。同时,张X积极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包括车辆损失以及车主因修车产生的交通、误工等费用,共计48414.19元,还获得了车主的谅解书,物质损害已挽回,社会危害后果和矛盾已修复化解。所以,张X的行为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况。

最终判决结果

检察院综合考虑张X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现实后果,对张X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本案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陈晓伟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酒后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行为。一旦因醉酒做出损害他人财物等行为,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如果不幸发生类似情况,要及时认识到错误,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争取获得谅解,这在法律量刑时会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停车时也要遵守规定,避免占用道路等公共资源,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结尾

本案中,张X酒后划车造成九千余元损失,原本看似难逃刑事处罚,但最终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离不开陈晓伟律师的专业辩护。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截止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执业的这些年里,他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实践经验。在本案中,他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从主观恶性、客观危害以及危害后果的挽回等方面进行辩护,最终为张X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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