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天成律师是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合伙人律师。从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积累了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
在实战经验方面,吴天成律师在多个领域成果显著。在疑难执行案件代理上,他尤其擅长针对已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通过财产线索深度挖掘、执行程序合法性审查、执行异议与复议等法律途径,帮助当事人重启执行程序,实现债权清偿。在民事诉讼领域,涵盖离婚、继承、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涉民生案件;商事诉讼方面,处理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债务清偿等;刑事辩护领域,专注于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领域的辩护与风险防控;行政诉讼中,解决政府法律事务及行政争议。同时,他还深耕企业服务,自2019年起参与某大型国企法律顾问工作,2021年起作为团队负责人继续为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截至今日,已累计服务企业客户超百家,涵盖合规管理、合同审查、纠纷处置、执行回溯等多个层面。
下面来看吴天成律师承办的两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在这起案件中,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因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卢某的债权几乎陷入绝境。卢某的核心诉求是实现自己的债权。案件难点在于公司“空壳化”,原生效判决执行陷入僵局。吴天成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未局限于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将维权矛头依法指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并成功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在清晰的法律规定与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方认识到其难以推卸的法律责任,案件未及开庭审理,某公司与股东张某便在庭审前置程序的重压下,主动提出和解,最终与卢某达成协议,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
类似的处理思路,也在另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得到验证。案例二中,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主张其因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肖某多次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抗辩,试图否认自身的股东资格与出资责任。肖某的核心诉求是免除自己的出资责任。案件难点在于工商登记档案中的签字存在疑问,如何认定股东资格。吴天成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并未局限于签字笔迹的争议,而是敏锐地抓住了“身份证有效期”这一关键时间节点,通过有效证据串联,揭示了肖某在认缴阶段主动提供身份信息的事实。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资格的认定并不完全依赖于单一签字的形式真实性,而是综合考察出资意思表示、身份证明文件的提供、股东名册记载以及工商登记公示等多重因素。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肖某的股东资格,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这两个案例中,吴天成律师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精准识别潜在的法律救济途径,不局限于常规的执行思路,深入挖掘案件背后的法律关系。在案例一中,通过梳理公司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找到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债权人开辟了新的维权路径;在案例二中,抓住关键细节,通过有效证据反驳被告的抗辩主张,帮助法庭还原事实真相。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这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普遍价值。随着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推行,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情况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此类案件提醒债权人在面对公司无财产执行的困境时,要积极寻找法律途径,穿透公司独立人格,向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追索。同时,也警示股东要切实履行出资义务,不能试图逃避责任。对于同行来说,吴天成律师的办案思路和方法值得借鉴,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善于运用法律规定,从多个角度寻找突破点。对于当事人而言,要相信专业律师的能力,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吴天成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坚持以专业能力为根基,以客户利益为核心,凭借多学科复合背景与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法律领域展现出了独特的魅力和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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