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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购房分手产权纷争,律师精准举证助获七成房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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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0 · 164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同红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0人 执业25年
律所: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0110391715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801026893
代表案例:7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婚姻遗产专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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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审中,原告因未能证明婚约关系和出资为彩礼,诉求被驳回。李同红律师全面梳理案件,强调共同购房事实,整理完整出资证据链,依据物权法主张按份共有。李同红自2000年执业,承办超1000件案件,800余件为婚姻继承家事案。
恋爱购房分手产权纷争,律师精准举证助获七成房产份额

2012年,刘XX明确表示不再与李XX结婚并控制房屋及还贷账户,李XX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返还婚戒,一审却驳回其全部诉求。在此困境下,李XX委托了经验丰富的李同红律师。

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在北京市从事律师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也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同时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还是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律师门诊室》《第三调解室》嘉宾律师。他秉承“诉讼案件实务为王”的执业理念,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案件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

二审阶段,李同红律师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梳理与精准把握。首先,针对一审将焦点错误限定于“婚约关系”与“彩礼”认定的问题,李同红律师指出,应重视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的事实。李XX与刘XX在恋爱期间共同决定购房,共同支付首付款、共同偿还贷款、共同居住使用,这符合共有关系的构成要件

其次,李同红律师系统整理了李XX的出资证据,包括首付款支付凭证、银行贷款还款记录、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这一举措证明了李XX不仅支付了大部分首付款,还在贷款期间持续通过个人账户向刘XX转账用于还贷。同时,李同红律师指出刘XX主张李XX出资系“赠与”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刘XX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该主张。

在庭审中,李同红律师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关于共有的规定,主张双方对涉案房屋构成按份共有,应按照实际出资比例确定份额。他还特别强调,刘XX在诉讼期间单方提前还贷的行为,不影响双方在起诉前已形成的共有关系及出资比例。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李XX的主要诉求。法院经核算,判决李XX享有涉案房屋71%的份额,刘XX享有29%的份额。

李同红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准的案件处理能力,成功为当事人挽回了重大财产损失,也为恋爱期间共同购房的法律定性提供了典型案例和实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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