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劳动争议(加班费追索)案中,原告马先生于2018年入职被告乳业公司担任司磅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被告未就该工时制办理行政备案。马先生主张在职期间长期加班,被告未足额支付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经劳动仲裁后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则辩称已按不定时工作制发放补助并安排调休,不存在欠付加班费情形。
最初,马先生掌握的证据有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磅房管理制度、过磅记录等,可证明工作时长、加班事实及工资标准。然而,关键缺失的证据在于未能有力反驳被告关于不定时工作制及已足额补偿的说法。
王永军律师介入后,精准梳理考勤与工资证据,严谨论证工时制度适用规则。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被告以岗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征且已足额补偿进行质证,律师则通过详细分析岗位实际工作情况,指出被告虽未备案,且即便岗位有灵活履职特点,但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事实不容忽视,应依法支付对应报酬。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7月至2024年12月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101771.4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除了这起劳动争议案,王永军律师还处理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和买卖合同纠纷及抵押优先受偿案。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已超付被告劳务费,诉请返还超付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被告辩称双方未结算,且存在合同外点工费用应予抵扣。原告提交了劳务分包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律师通过精准举证、规范质证与法律适用,帮助委托人厘清工程款结算、锁定超付事实。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超付的劳务费102761.31元,驳回原告关于资金占用费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买卖合同纠纷及抵押优先受偿案中,原告陈先生与被告赵先生、刘女士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提交购销合同、对账单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及抵押权合法有效。法院判决被告赵先生给付原告货款801240元及利息损失,原告对案涉抵押房屋及地下室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王永军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精准梳理现有证据、严谨论证法律适用规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质证回应的方法论,从而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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