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刘XX等四人与某某业主委员会、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某某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中,案件起因于小区业主委员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刘XX等四名业主认为选聘程序违法、合同存在欺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选聘决定等。此时,张卫平律师作为被告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其中。
张卫平毕业于湖南农业大学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有着深厚的法理功底。这使得他在处理此案时,能精准把握业主撤销权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在一审中,他向法院提交了业主大会召开的公告、投票记录等一系列证据,论证选聘程序符合《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投票结果合法有效,且物业公司已履行资金投入义务,不存在欺诈情形。这背后体现了他对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研究,以及在经济合同等民事纠纷处理方面的丰富经验。
到了二审,针对上诉人提出的“选聘程序未经业主大会授权”等上诉理由,张卫平律师逐一进行举证抗辩,提交了业主大会授权相关材料等证据,证明上诉人主张无充分证据佐证。最终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维护了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权益,保障了小区物业管理秩序的稳定。
在刑事辩护领域,张卫平律师同样表现出色。郭XX涉嫌故意伤害案中,郭XX于2025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张卫平律师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凭借其在刑事辩护方面的功底,向办案机关提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他深知在故意伤害类轻微案件的侦查阶段,时间窗口极为关键。他全面了解案情后,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论证郭XX的行为不符合犯罪特征,推动案件在侦查阶段即被撤销,避免当事人被移送审查起诉,体现了“审前辩护”和“黄金救援期”在轻微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还有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最初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是妨害公务罪。张卫平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故意”、系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虽然最终法院没有完全采纳量刑建议,但罪名从妨害公务罪定性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体现了张卫平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对罪名精准定性的能力。
张卫平作为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创始合伙人,还担任湖南株洲商会副会长等职务,在电商杂志上发表过《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调整与对策研究》。这些履历背景使他在处理各类案件时,能从更宏观的行业视野和深厚的学术沉淀出发,降维解构个案痛点,为当事人提供更有效的法律服务,同时也推动了相关法律规则的厘清与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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