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8日,黄某入职已注销的某网络科技公司,从事直播运营工作。黄某接受公司的考勤与工作管理,公司也按月发放劳动报酬。然而,直到2022年7月26日,公司才与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存在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差额、未报销黄某垫付直播投流费用等问题。后来,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解散并注销。黄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先后提起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要求公司股东及关联主体承担用工责任。黄某提出的诉求包括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拖欠的工资、工资差额、垫付的直播投流费用、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提出抗辩,称与黄某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工资发放只是基于合作业务的分成。
班兆然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黄某提供的钉钉打卡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充分证明了黄某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和工作安排,符合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特征。工资流水也表明公司按月给黄某发放劳动报酬,这是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体现。所以,黄某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要素。
合作关系不成立:公司所谓的合作关系,没有实际的合作协议支撑,且黄某的工作完全是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并非基于合作业务的自主安排。公司发放的款项是固定的工资,并非合作分成,具有稳定性和确定性,不符合合作关系中收益的不确定性特点。
公司注销后的责任承担: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司注销前未依法清算,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该公司在未处理好与黄某的劳动纠纷情况下就注销,股东应承担相应责任。
3.最终法律结论:黄某与公司自入职之日起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行为构成违法。公司注销后,股东应承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拖欠工资、工资差额、垫付费用、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确认黄某与涉案公司自2022年3月28日至2022年10月20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判令涉案公司两名股东共同向黄某支付拖欠工资、未足额发放工资差额、垫付直播投流费用、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全部合法款项,驳回对其他无关联主体的诉讼请求,黄某的核心诉求均获法院支持。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劳动用工领域,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可以随意否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即使公司注销也不用承担责任。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只要劳动者与公司存在实际的用工管理和报酬发放关系,即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注销不能成为逃避劳动责任的借口,股东需对公司未处理的劳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规范用工管理。一旦违法用工,即使公司注销,股东仍要承担法律后果。对劳动者而言,要注意保留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工作群聊天记录等,以便在权益受损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班兆然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律师通过收集钉钉打卡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劳动关系的存在。在法律定性上,准确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和股东的责任承担。在庭审策略上,全面反驳对方的程序与实体抗辩意见,确保劳动者的核心诉求得到法院支持。每一份权益背后,都是法律的公正与律师的专业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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