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诉人魏XX与被上诉人鲍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起因是2020年,鲍XX受魏XX安排用独轮车转运泥土时受伤,鲍XX要求魏XX赔偿损失,魏XX则认为双方是承揽关系,自己不应担责,双方就法律关系和责任承担比例产生争议。
接手本案的,是2020年开始执业的律师赵月亮。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魏XX坚称是承揽关系,但从现有证据来看,双方关系似乎并非如此。为了查证,律师逐页翻看了双方关于泥土转运的沟通记录,仔细对比其中关于工作安排、报酬结算等细节;又将运输工具的提供情况、工作场地的指定等信息进行详细梳理,制作了《劳务关系要素对比表》;还致电鲍XX及相关证人,核实工作过程中的具体情况。
经过查证,律师发现,魏XX与鲍XX经过协商达成运输泥土的合意,运输场地由魏XX指定,运输工具也由魏XX提供,工作内容是劳务本身,这些都符合劳务合同的法律特征,而与承揽合同特征不符。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定魏XX和鲍XX之间为劳务合同关系,且魏XX对鲍XX受伤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同时,对于接受劳务一方来说,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和工具是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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