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大型央企主张返还“超付工程款”案件中,该企业认为付款金额超过劳务合同约定价款,起诉劳务公司及实际施工人吴XX,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而实际情况是,吴XX虽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但实际负责材料采购、资金垫付、人员组织及现场施工,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涉案工程,并非单纯提供劳务。山东济宁的陈颖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真实施工关系展开举证和论证。
陈颖律师介入前,当事人仅掌握一些基础的合同和施工相关材料,但对于真实施工关系的证据并不充分。陈颖律师接手后,深入调查,收集了吴XX在施工过程中的资金流向、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吴XX的实际施工人身份。
该企业在诉讼中认为自己的主张合理合法,要求法院支持其返还“超付工程款”的请求。然而,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了陈颖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劳务公司并非真实施工主体,不应承担返还工程款责任,驳回了该企业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诉请: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判决结果: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另一起案件中,张XX涉嫌诈骗类犯罪,原拟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陈颖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围绕其在共同犯罪中的情节充分辩护。最终,法院判处张XX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将罚金降低至人民币6000元。
收尾:大型央企主张返还的“超付工程款”诉求,与法院驳回全部请求的判决,体现了案件事实与主张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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