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法院受理了王某某、刘XX等五名死者刘X家属起诉马XX、许昌市建安XX某健康养生馆、马某、智XX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四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18440元。20XX年X月X日,刘X到养生馆按摩,被告三安排被告四为其服务,按摩中刘X呼吸异常,店内人员未及时送医,刘X经抢救无效死亡,鉴定为心源性猝死,原告主张被告四未及时抢救应担责。
接手本案的是王世奇律师。该律师在接到委托后,开始怀疑原告主张被告四承担个人赔偿责任的合理性。为了查证,律师逐页翻看案件卷宗,重点关注被告四在事件中的具体行为记录。同时,律师还制作了《事件时间轴对比表》,将被告四汇报情况、按指示处理等时间节点清晰呈现。此外,律师致电养生馆其他工作人员,核实被告四是否及时汇报及按指示行动。
经过查证,律师发现被告四系接受经营者指示提供按摩服务,属于职务行为,且被告四作为盲人按摩师,已及时向经营者汇报客户异常情况,并按其指示处理,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对被告四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世奇律师在这类案件的证据审查中,积累了一套成熟的方法论。他认为,在处理涉及职务行为的案件时,关键在于从卷宗中挖掘能证明职务行为和无主观过错的证据。他计划构建一套职务行为证据审查的知识工具,以提高此类案件的处理效率和准确性。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