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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辩护:从证据到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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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8 · 1031人看过
导读:张X因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偷越国(边)境,被公诉机关指控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诈骗案辩护:从证据到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陈健律师执业于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此次他作为被告人张X的辩护律师,面临着不小的挑战。

案件中,张X受高薪诱惑,先后两次偷渡至缅甸,加入不同诈骗窝点实施诈骗,累计时长18个月。公诉机关虽未明确查证具体诈骗数额,但依据司法解释,境外诈骗窝点累计30日以上即构成“其他严重情节”。张X最初掌握的证据仅有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这一点,但自首情节需进一步强化证据支撑,且从犯胁从犯的认定缺乏关键证据。

陈健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为准确认定自首情节,律师及时向法庭提交张X主动投案及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对于从犯认定,律师通过梳理张X在诈骗集团中的角色,收集其无管理职能、仅具体执行任务、未参与决策等证据,以证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在提出胁从犯辩护意见时,律师收集张X在窝点内被限制人身自由、被限制通讯、被迫继续工作等事实证据,虽最终未被法院采纳该意见,但也引起了法庭对相关情况的关注。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自首证据,对方可能质疑其供述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但律师通过详细说明张X到案后的供述情况,以及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回应了质疑,使法院认定自首成立,依法从轻处罚。对于从犯证据,对方或许会强调张X在诈骗活动中的参与度,但律师通过对比其他组织者和领导者的行为,有力地证明了张X的从犯地位,法院采纳从犯认定,依法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张X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同时考虑其因非法出境已被行政处罚的罚款可折抵罚金,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零八百元。虽然胁从犯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通过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的三重情节,张X获得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范围内最优结果,其刑期与同案中诈骗时间更短、无自首的被告人相比有明显优势。

陈健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清晰的方法论。首先,优先核查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如自首、从犯等,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法庭提交。其次,对于关键情节的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通过对比和印证,强化证据的证明力。最后,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用上,严格把关具结书,确保量刑建议合理且对当事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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