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WX主张被告T某偿还高额借款,而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原告主张金额多为虚构。2014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千件的沈玉玮律师受被告委托,成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
沈玉玮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全部材料。执业多年、处理过众多民商事纠纷的沈玉玮律师深知,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金额的真实性和交付凭证是核心问题。他重点核查案涉22张借条内容,凭借丰富的民商事纠纷辩护经验,敏锐地发现借条中存在月息数千元、单日利息300元等明显不合理的高额利息约定,且多张大额借条无实际交付凭证。基于此,他提出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存在虚构,现金交付部分未完成举证责任的抗辩意见。
随后,沈玉玮律师与办案单位——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进行沟通。他向法院提出,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真实性存疑,现金交付部分缺乏有效证据。法院初步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和承诺书有一定证明力。沈玉玮律师补充理由称,自己在过往类似案件中,多次遇到类似以借条掩盖高额利息的情况,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应就款项交付承担举证责任。最终,法院认可了沈玉玮律师关于借款金额和现金交付举证的观点。
同时,沈玉玮律师调取并提交被告的医疗诊断记录、残疾人证等关键证据,证实被告早在案涉借贷行为发生前已被诊断为狂躁状态、双相情感障碍,后经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庭审过程中,执业多年、专精于各类案件的沈玉玮律师紧扣《民法典》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结合转账凭证、被告自认收款金额等证据,清晰阐述抗辩观点。他指出,自己办理过不少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此类案件中,相关民事法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他对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承诺书等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内容无法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20XX年X月XX日,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核心抗辩意见。法院仅支持原告XXXX元借款主张,大幅核减原告诉求金额,同时合理分配了诉讼费和保全费。沈玉玮律师在凭借精准的案件研判、扎实的证据抗辩和专业的法律适用能力,全方位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实现了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充分展现了专业律师在复杂民商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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