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单某某从2015年开始,就在自己家里雇人加工炒面。为了让炒面更劲道、口感更好,他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食品生产中禁止使用的硼砂。公诉机关经过调查,指控单某某每天能生产炒面1500斤左右,以每斤1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认定他从2019年底到2020年10月生产、销售的炒面价值达到了51万元,并且建议对他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单某某对自己的罪名表示认可,但对于指控的涉案金额存在异议,于是委托了刘刚律师为他辩护。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汇款用途是否全部为购买面粉
公诉机关认为单某某向面粉供应商赵XX的汇款都用于购买面粉,以此来计算涉案金额。但刘刚律师指出,单某某向赵XX的汇款里还包含购买食用油的款项以及偿还赵XX借贷的款项,这部分金额应该扣除。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单某某与赵XX之间确实存在除面粉购买之外的经济往来,律师的这一观点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争议点二:面粉产出炒面数量的证据是否充分
公诉机关仅依据单某某的供述来认定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刘刚律师则提出,仅有单某某的供述,缺乏其他客观证据予以印证。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确实没有足够的客观证据来证实面粉产出炒面的具体数量,所以采纳了律师的意见。
争议点三:面粉生产中的损耗和退货情况
刘刚律师提出,购进的面粉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不能简单地根据购进面粉数量来推算炒面的销售金额。法院认同了这一观点,认为不能忽略这些实际情况对涉案金额的影响。
整体判决结果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对该指控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人单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终,被告人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律建议
在刑事案件中,涉案金额的认定至关重要,它直接影响到量刑的轻重。对于被告人来说,如果对指控的涉案金额有异议,一定要积极寻找证据来证明实际情况。而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千万不能为了追求口感等原因添加违禁物质,否则一旦被查处,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这个案件中,刘刚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辩护思路,成功为单某某降低了涉案金额的认定,从而大幅降低了刑期。刘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自2012年开始执业,执业以来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正是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在面对复杂的刑事案件时,能够敏锐地抓住关键问题。他深厚的法学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涉案金额认定问题时发挥了重要作用,能够精准地找出证据中的漏洞。他被评为“宿州市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和律图“精英律师”,这些荣誉也证明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能力。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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