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合同诈骗案中,公诉机关指控任XX等人在2018年间,明知“某车前程公司”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材料骗取融资租赁公司贷款,仍介绍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协助办理手续,帮助该公司骗取福州某融资租赁公司共计1193万余元。任XX参与骗取205.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余被告人参与骗取35至41万元,数额巨大。
案件初始,公诉机关掌握了任XX参与诈骗活动的部分证据,如任XX介绍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协助办理手续等行为的相关材料,但对于任X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主观状态等关键方面的证据并不充分。
张相奎律师接受指定后,全面查阅卷宗并会见了被告人任XX。任XX对指控基本事实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张相奎律师为了给任XX争取更轻的刑罚,进行了一系列证据梳理和分析。他通过仔细研究卷宗,发现任X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介绍、辅助作用,收集了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同案犯的供述等证据,以证明任XX系从犯。同时,他还从公安机关的笔录等材料中,找到了任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证据,以此证明任XX具有自首情节。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公诉机关认为任XX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应给予较重的刑罚。张相奎律师则回应,虽然任XX涉案金额较大,但他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无实际获利,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他还强调任XX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院采纳公诉机关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XX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任XX数额特别巨大。但任XX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判决被告人任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张相奎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取了全面查阅卷宗、会见当事人、收集证人证言等方式,精准论证法定从轻情节。他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和有效运用,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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