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通XX公司前身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及其下属的17家“分公司”等,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在此期间,被告人郝XX先后作为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被告人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核心争议点
第一,“挂单”金额是否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
郝XX的辩护人提出“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法院查明,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单”现象普遍存在。法院认为,这种“挂单”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所以对于辩护人的这一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第二,郝XX是否为从犯
辩护人提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认定其为从犯,对辩护人的这一意见予以采纳。
第三,郝XX的量刑情节如何认定
辩护人提出郝XX系初犯、偶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提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系从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最终,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个人来说,在参与投资理财项目时,一定要保持警惕,仔细核实项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要被高额回报所迷惑。对于企业来说,要依法经营,不得通过非法手段吸收公众资金。如果发现自己可能涉及到相关法律问题,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主动配合司法机关,争取从轻处理。
案件启示与律师风采
在这起案件中,郝XX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高达55亿余元,但最终能获得从轻处罚,这与他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以及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分不开。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4年起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执业多年来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正是由于他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格外从容。他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为郝XX提出了合理的辩护意见,使郝XX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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