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庞女士与吴川市XX公司的这起纠纷源于一份《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XXXX年X月X日,庞女士作为乙方与该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这份认购书。认购书第一条明确约定,庞女士认购的物业是某华府某栋某房,建筑面积为XXX㎡,套内面积为XXX㎡,单价为X,XXX元/㎡,总房款为XXX,XXX元。第二条规定,庞女士签订认购书时要支付甲方认购商品房定金XX,XXX元,此定金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自动转为购房款。第四条则要求庞女士须在签署认购书之日起X日内,也就是XXXX年X月X日前,携带相关材料到甲方指定签约地点缴纳应缴房款,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银行按揭等手续,否则视为违约,每逾期一天要按总房款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XX天认购书自动解除,已付定金和房款不予退还,甲方有权另行出售物业。
签署认购书当天,庞女士支付了XX,XXX元定金,公司也出具了收据。然而,XXXX年X月X日,庞女士发现《认购书》上的单价“X,XXX元/㎡”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X,XXX元/㎡”不一致,便向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还XX,XXX元定金。但公司拒不退还,否认与庞女士原本商定的单价为“X,XXX元/㎡”,坚持认为涉案商品房的单价应以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最终闹上了法庭。
庞女士向法院提出请求,一是确认双方签订的《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已解除,二是要求被告返还认购金XX,XXX元,三是让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法院经过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判决:限被告吴川市XX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庞女士返还定金XX,XXX元;驳回庞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负担,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庞女士径付。
这个案子由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的戴雯雯律师代理。戴雯雯律师自2023年执业至今,虽然执业时间不长,但已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服务于湛江地区,在合同纠纷、保险理赔、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争议、民间借贷、行政诉讼等领域都有丰富的经验,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及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案件,同时在婚姻家事等细分类型上也有实践经验。
从这起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核对合同条款,特别是涉及到金额、单价等重要信息。如果发现合同内容与之前商定的不一致,要及时提出异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遇到纠纷时,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权利。
在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戴雯雯律师凭借自己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庞女士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执业的这段时间里,她办理过数百起同类案件,这使得她在处理本案时能够迅速找准关键突破口。深厚的法学知识让她在面对复杂的合同条款和双方的争议焦点时格外从容。本案中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恰恰是她在处理众多案件中培养出的敏锐之处。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