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通,王X是一家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3年,他和公司一名高管因销售提成问题产生劳动争议,双方多次协商都没结果。这名高管一气之下,向税务机关实名举报,还提交了公司近三年未开票收入记录、私人账户收款记录等材料,举报王X偷逃税款。
税务机关立案稽查后发现,该公司在三年间通过私人账户收取货款,没有如实申报销售收入,累计偷逃税款400余万元,占应纳税额比例超过30%。按照《刑法》规定,逃税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24年初,税务机关把案件移交给了公安机关,王X因涉嫌逃税罪被刑事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
争议焦点一:王X的行为是否构成逃税罪
法院查明的事实是,税务机关经过稽查,掌握了该公司三年间通过私人账户收取货款、未如实申报销售收入的证据,累计偷逃税款400余万元,占应纳税额比例超过30%。王X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王X家属委托的叶伟佳律师也通过查阅卷宗,核实涉案金额及占比,确认王X的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且属于“数额巨大”,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争议焦点二:王X是否有补救可能并符合不予起诉条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叶伟佳律师分析后认为该条款为本案提供了辩护空间。随后,叶律师指导王X家属紧急筹措资金,在一周内将400余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全部补缴至税务机关,并提交书面整改方案,承诺规范财务制度。之后,叶律师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指出王X系初犯、因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漏税、案发后主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认罪态度良好,符合不予起诉条件。
法院最终认定,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X虽构成逃税罪,但案发后已全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且系初犯、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X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王X于2024年5月获释,公司经营未受实质性影响。该案中,王X及公司共计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近700万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企业经营者一定要重视税务合规,千万不能公私账混同,每一笔收入和支出都要清清楚楚,避免给自己惹上大麻烦。遇到劳动争议要及时化解,别让矛盾升级,不然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要是不小心涉嫌逃税犯罪,一定要第一时间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这是争取不起诉的关键前提。
在这起逃税案中,王X原本面临着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但最终因全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认罪悔罪等因素,获得了相对不起诉处理,公司经营也未受实质性影响。这起案件也充分体现了及时补救和积极认罪悔罪的重要性。
叶伟佳律师执业两年多,却已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成功办理相关刑事案件1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迅速梳理案情,抓住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这个关键的辩护点,指导王X家属补缴税款,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