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13年2月到2019年8月,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借助北京XX公司、通XX公司前身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及其下属的17家“分公司”等,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诱饵,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者口口相传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以此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担任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等职务,他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还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参与到了公司吸收资金的活动中并从中获利。经过司法审计,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达到了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依法惩处。而郝XX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认为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同时,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所以提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键证据包括被告人郝XX的供述、相关公司的账目、投资协议等。其中,“挂单”情况成为了一个关键的争议点。所谓“挂单”,就是团队成员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将业务挂在对方名下。经查明,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这种“挂单”现象在团队中普遍存在。
法院的认定逻辑
对于“挂单”金额是否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这一问题,法院认为,“挂单”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所以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这一辩解不予采纳。而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郝XX系从犯的意见,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认定郝XX为从犯,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郝XX系从犯,且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还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所以法院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定,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本案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陈晓伟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大家在参与金融投资时,一定要保持警惕,仔细核实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要被高额回报所迷惑,避免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如果发现身边有类似的非法活动,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在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被告人郝XX参与吸收资金数额高达55亿余元,本应面临更严厉的处罚,但最终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这一结果得益于陈晓伟律师精准的辩护策略。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经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多年的执业经验让他在处理复杂的刑事案件时游刃有余,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突破口。在本案中,他为郝XX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充分展现了他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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