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怡君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积累14年丰富经验,承办案件逾几百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80%。在某食品加工公司诉某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中,通常情况下,此类行政诉讼案件的常见处理思路是,原告方多会强调自身宣传内容是对客观事实的真实描述,不构成虚假宣传,试图将案件归入《广告法》的调整范畴,以此来减轻或免除处罚。
但在这起案件中,沈怡君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她准确把握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关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深入分析后发现,原告的行为不仅是对产品本身的虚假陈述,更是通过攀附国家电视台的公信力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于是,她成功论证了该案件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而非原告主张的《广告法》范畴。
按照常规,如果遵循原告的主张并被法院认可,可能的结果是原告胜诉,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被撤销,原告无需承担罚款等处罚。
然而,实际结果是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法定代表人虽曾接受过人物专访,但该专访未针对产品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宣传,且专访类栏目不满足广告的连续性属性。原告将人物专访与产品宣传相混淆,在未获中央电视台授权的情况下使用“CCTV7上视品牌”字样,足以误导消费者,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被告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常规结果相比,原告败诉,维持了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沈怡君律师凭借对法律规范的深刻理解和独特的辩护策略,为案件带来了不同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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