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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债权人起诉朋友追讨借款,法院判决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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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5 · 1872人看过
导读:赵女士因朋友邹女士借款到期未还无法获得赔偿。律师在2025年2月通过向法院举证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推动法院作出判决,体现律师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对证据把握和法律适用的优势。目前案件已作出判决,进入执行程序。
女债权人起诉朋友追讨借款,法院判决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在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邹女士在开庭前未主动还款,这一行为让原告赵女士陷入了追款无门的程序劣势。赵女士与邹女士本是朋友关系,2024年11月,邹女士因资金周转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日期及月利率1.2%,逾期违约金为借款本金5%。双方还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邹女士以两套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担保范围含本金、利息、律师费等。赵女士按照约定出借了款项,然而邹女士仅支付了借期内利息,到期后却拒不还款。无奈之下,赵女士委托张琪等律师将邹女士诉至法院。

庭审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在于借款本金的实际数额、利息的计算标准以及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问题。张琪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的债务执行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在张琪律师运用清晰的逻辑和准确的法律适用来应对上述争议焦点。针对借款本金,张琪律师通过详细核对转账记录,指出实际出借本金为497474.09元,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对于利息计算标准,被告方代理人坚称应按照借条约定的月利率1.2%计算。张琪律师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约定利率超出法定上限,应依法调整为LPR四倍。张琪律师当庭详细阐述了法律条文,并结合类似案例进行说明。被告方代理人在张琪律师的有力论证下,一时语塞,沉默了片刻后,只能认可了张琪律师的观点。

在抵押房产优先受偿权方面,张琪律师当庭出示了不动产登记证明等证据,清晰地证明了抵押权合法设立,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方代理人试图对抵押合同的效力提出质疑,但张琪律师通过对合同条款的解读和法律规定的引用,当场瓦解了对方的论证。被告方代理人再次陷入沉默,最后不得不承认原告的优先受偿权。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97474.09元及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2.4%X月X日起算至付清日);被告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3万元、财产保险费1800元;原告对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相关费用按比例分担。虽然法院已经作出判决,但考虑到执行环节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张琪律师告知赵女士,后续会密切关注执行进展,若执行遇到困难,将采取进一步措施,如申请强制执行抵押房产等,为赵女士保留实现债权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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