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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实为借贷,这笔钱该谁还?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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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5 · 177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玲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748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12202311599519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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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李玲律师,现任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所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委员会委员,凤城女律师公共法律服务团成员,泰州市电视台生活有法栏目特邀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遗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内的案件代理和业务理论研究。 执业以来,致力于通过合规体系为客户规避风险,通过诉讼技术为客户化解矛盾,代理或处理大量重大案件/项目。李律师拥有夯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从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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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股权转让”背后竟藏着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却坚称自己无责。这起复杂的案件中,各方各执一词,法院究竟会如何认定责任归属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股权转让”实为借贷,这笔钱该谁还?法院判了

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告是廖XX,居住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他主张被告返还借款本息及维权费用。被告是钱XX,居住在江苏省泰兴市,委托了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的李玲和王XX律师为诉讼代理人。此外,还有其他被告,包括核心债务人顾XX、江苏XX公司以及长沙市XXX幼儿园。案件的起因是原告以股权转让为名主张借贷关系,要求钱XX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核心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原告廖XX主张2018年9月与钱XX签订《长沙市XXX幼儿园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了转让款。但李玲律师指出,该幼儿园经长沙市望城区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无股权结构,不得通过股权转让获利。案涉协议约定将幼儿园作价转让股权,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告以无效合同主张债权无法律基础。法院查明,该幼儿园的性质确实为非营利性民办单位,最终认定该协议无效。

第二,钱XX是否为实际债务人。原告认为钱XX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李玲律师构建了证据链来证明钱XX非实际债务人。微信聊天记录和2023年4月泰州XX宾馆录音显示,廖XX自始知晓钱XX系受顾XX指令签订协议,并非实际权利人。款项流向凭证也表明,钱XX收到转让款后当日即按顾XX指定转给案外人,未实际占有或使用款项。《代持股份协议》明确XX幼儿园系顾XX全额出资,钱XX仅为代持人。法院查明这些事实后,认定钱XX无独立责任,并非实际债务人。

第三,案涉款项是否已由实际债务人超额返还。李玲律师通过数据举证,顾XX委托乐X、何XX等11人向廖XX转账,可查记录达XXX万元,远超《股东退股协议书》约定的股权总价。即使按原告主张的“股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实际债务人顾XX已超额返还款项,原告对钱XX的债权主张无事实依据。法院经审理,采信了这一观点。

最终,法院确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名为股权、实为民间借贷,但认定借贷双方为廖XX与顾XX,钱XX非债务人。驳回了原告要求钱XX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顾XX、江苏XXX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XXX万元及利息,承担保申请费XX元、担保服务费XXX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XXX元,顾XX方承担XXX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在进行类似股权转让或借贷交易时,一定要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交易的合法性,避免签订无效合同。其次,涉及金钱往来,要保留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明确款项的流向和用途。最后,如果发现交易存在问题,要及时与对方沟通,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不要盲目主张权利

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最终认定钱XX无需承担连带责任,维护了钱XX的合法权益。李玲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辩护策略,成功为当事人规避了无责风险。李玲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这为她处理复杂的法律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执业以来,她处理案件超300件,其中处理刑事纠纷案件超150件,处理离婚纠纷案件超100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本案中能够精准地抓住关键问题,制定出有效的辩护策略。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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