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自然人郑X、易X借用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中标承建X县某单位业务用房建设项目。郑X以建筑公司名义,与王X签订外墙保温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外墙保温、涂料等劳务及辅材作业分包给王X施工。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结算总劳务款595501元,王X陆续收到部分款项,仍有大额劳务款未获清偿。王X多次催收无果,遂起诉要求郑X、易X、建筑公司连带支付欠付劳务款及利息。一审法院仅判决郑X、易X承担付款责任,驳回王X对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进展到二审阶段,王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许青山律师提起上诉。许青山,2019年开始执业,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处理建设工程纠纷类案件。在二审中,许青山律师查阅了大量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以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他认真梳理了案件中的证据,包括施工合同、结算凭证、付款记录等,提出建筑公司存在违法挂靠行为,应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代理意见。这么做的理由是,施工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属于违法挂靠,根据相关条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欠付的农民工班组劳务款承担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许青山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改判建筑公司对欠付劳务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并依法核减已付款项,确认最终欠付金额。证据链至此基本清晰,但在此过程中,许青山律师还面临着准确核算已付款项的难题,因为付款记录较为繁杂,涉及多个主体和多笔款项。
本案从一审仅判决实际施工人担责到二审改判总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关键在于许青山律师在二审中精准运用法律法规,提出建筑公司违法挂靠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这种方法紧扣相关条例,深入分析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的契合点,在建设工程纠纷这类案件的处理中,为准确界定责任主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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