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马某,在2024年7月30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9月3日又被检察院取保候审。经公安机关侦查,2021年3月23日,“包头市XX(东XX站北XX)改造工程”项目开标,马某及同案人员为承揽该项目,挂靠中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联系其他两家公司进行围标,最终以872423元中标。2021年4月23日,“110国道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东河段)”项目开标,马某及同案人员依旧挂靠同一公司,通过他人联系招标代理公司,由代理公司安排评委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给予高评分,最终中标,以上两个项目合计中标金额超500万元。不过,涉案工程项目均已施工完毕,未给国家、集体或其他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并且马某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在这起案件中,公诉机关可能认为,马某参与两个项目围标,中标金额较大,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规则,构成了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应按照法律规定移送法院审判并进行定罪量刑。但周赫律师给出了截然不同的法律反击:
首先,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马某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此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首情节的认定在量刑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体现了当事人对自身错误的认识和主动承担责任的态度。
其次,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马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认罪认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它鼓励当事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罪行,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也能让当事人得到更公正、合理的处理。
再次,通过阅卷和调查,律师发现两项工程均已顺利完工,未收到任何质量投诉或经济损失报告,并协调相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这表明该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犯罪行为严重程度的重要依据,本案中没有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这为不起诉提供了有力支撑。
最后,马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初犯、偶犯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考虑从轻处罚,因为他们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更容易改造。综合以上几点,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可申请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最终,2026年,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了周赫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意味着马某未被移送法院审判,免于刑事处罚,成功避免了“有罪判决”对其个人及家庭的严重影响。
在经济犯罪领域,很多企业和个人常常存在一些错误认知。比如,认为只要参与围标、串标,无论是否造成损失,都必然会被定罪判刑;或者觉得涉案金额大就没有回旋的余地。而在这起案件中,确立了一个重要的裁判规则:在情节相对轻微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即便涉案金额较大,但只要存在自首、无实际损害后果、当事人认罪认罚等法定情节,就有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决定。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个警示,要严格遵守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一旦涉嫌违法犯罪,应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争取从轻处理的机会。对劳动者而言,在参与企业经营活动时,要保持法律意识,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制止或举报。
周赫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专业价值。在侦查阶段早期介入,指导当事人把握“电话传唤到案”的自首时机,稳固了程序优势,避免关键情节被遗漏;精准识别出“无实际损失”“犯罪情节轻微”这些不起诉的关键要点,跳出“唯金额论”的思维,说服检察机关行使裁量权;系统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当事人选择了最佳的诉讼策略,避免因盲目抗辩导致量刑情节恶化;最终帮助当事人避免了刑事判决后果,保住了清白之身。524万余元的涉案金额背后,是周赫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敏锐的洞察力和精准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赢得了重新开始的机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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