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铖律师是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同时担任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以及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自2012年从事法律工作,2021年正式成为执业律师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刑事、交通事故、离婚、遗产纠纷等案件领域成果显著。
在刑事辩护领域,王铖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成功为多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2021年执业之初,便推动一起疑难刑事案件发回重审,2022年该案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2024年,他成功为三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在遗产继承案件方面,他办结的多起案件成效突出,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并获赠锦旗。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他妥善处置疑难案件,也获得了当事人的感谢赠旗。在离婚和遗产纠纷案件中,虽然基础信息未提及具体成果,但他凭借丰富的实践经验,也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下面以毕某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为例,详细介绍王铖律师的办案过程。
案件类型为刑事案件,毕某为犯罪嫌疑人。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某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某按照安排,将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让工人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未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铁矿停产,对企业不再使用的存放于井内的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也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某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
毕某的核心诉求是希望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避免受到刑事处罚。
该案件存在以下难点:一是时间跨度长,从毕某实施行为到被发现已经过去了15年,相关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存在困难;二是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准确判断毕某的行为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下是否构成犯罪。
王铖律师采取了以下策略:首先,依据毕某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确定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辽阳市某铁矿,此后再未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至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经过去了15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毕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次,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某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
在这个案例中,王铖律师发挥了关键作用。他通过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准确把握法律适用,为毕某找到了有力的辩护依据。在证据组织方面,他仔细梳理了毕某的行为时间和经过,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法律适用上,他精准地指出了毕某的行为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下不构成犯罪,为毕某争取到了不起诉决定。
这类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普遍价值。它提醒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准确适用法律,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当事人来说,遇到类似案件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同行而言,王铖律师的办案思路和方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尤其是在处理时间跨度长、法律适用复杂的案件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法律的准确解读。
王铖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