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2月27日,缪X某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按约定标准发放。然而,仅仅7天后,也就是2025年3月4日,某建设公司就向缪X某发送《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其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于2025年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缪X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求包括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恶意辞退产生的损失及开具离职证明。2025年4月22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同时驳回缪X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某建设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建设公司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围绕这一焦点,存在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第一,“简历造假”问题。某建设公司主张缪X某存在简历造假情况。但法院查明,缪X某的工作履历与其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且某建设公司在缪X某入职时就应知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载明的工作单位,却未在当时提出异议。所以,某建设公司现以此主张简历造假,缺乏事实依据。
第二,“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问题。某建设公司称缪X某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然而,该情形并不属于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载明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某建设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同时,从公司向缪X某支付的工资来看,缪X某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该解除事由也无事实支撑。
第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问题。某建设公司提交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试图证明缪X某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但这些材料均无法证明已送达缪X某或由缪X某制定,在缪X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佐证,不应被采信。此外,某建设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中仅笼统提及“工作表现未达期望”,未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的解除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秉持审慎态度,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结合缪X某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经核算,某建设公司应向缪X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劳动者在遭遇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证据至关重要。劳动者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同时,要明确知晓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劳动者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而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需秉持审慎态度,明确解除事由并留存充分证据,避免因违法解除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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