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李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多年来,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二人长期分居,形同陌路。更让李女士心寒的是,王先生在此期间出轨,并与他人育有子女。为了孩子,李女士选择了隐忍,这一忍就是18年。直到孩子成年自立,李女士才下定决心起诉离婚。然而,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屋,因历史原因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根据司法实践,无证房产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这意味着,如果处理不当,李女士离婚后可能连住的地方都没有,而男方则可以继续占着房子,甚至带“第三者”入住。
侯浩亮律师接受委托后,意识到本案的核心不是“争房子”,而是“争一个安稳的晚年”。首先,律师通过王先生与他人的同居证据信息等,锁定了其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根据民法典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为后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奠定了基础。其次,既然房子无法分割所有权,律师果断调整策略,依据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决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设立居住权。同时,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据、男方出轨的证据、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以及李女士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侯浩亮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因该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原告李女士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被告王先生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女士的正常居住。此外,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其向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准予双方离婚。
结合陕西办案经验,在处理这类婚姻纠纷案件时,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像本案中,律师收集的男方出轨、夫妻长期分居等证据,为案件的胜诉起到了关键作用。同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条文,在遇到无证房产无法分割所有权的情况时,创造性地适用居住权制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对于婚姻中的无过错方,要及时收集对方过错的证据,以便在离婚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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