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C接到立案通知时,整个人如遭雷击,不知所措。这起因工程项目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公诉机关指控他和被告D伙同他人在项目现场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要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此时,被告C委托了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的王宏亮律师为其辩护。王宏亮律师执业已有11年,是律所合伙人,还担任着长治市律师协会诉讼仲裁调解委员会副主任等多个职务。
王宏亮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全面地梳理卷宗证据。此前他处理过不少类似的刑事案件,深知证据审查的重要性。他精准聚焦案件核心争议点,严格审查证据链条时发现,本案仅有同案人员供述指向被告C参与殴打行为,被害人陈述及关键证人证言均未明确指认,且缺少被害人辨认笔录等直接证据,根本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告C参与殴打。这一发现是本案辩护的重要突破口。
在厘清案件性质方面,王宏亮律师展现出深厚的专业功底。他指出本案是因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结算、场地使用等民事争议引发,并非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应与典型寻衅滋事行为区分开来。他曾在多起案件中对罪名定性有着精准的把握,此次也不例外。
同时,王宏亮律师仔细核实量刑情节。被告C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陈述事实,并且被害人已对涉案方全体人员出具谅解书,民事赔偿也已达成,社会矛盾实质化解。这些情节都被王宏亮律师一一梳理出来,为庭审辩护做足准备。
庭审中,王宏亮律师围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量刑情节等核心观点,充分发表辩护意见。他条理清晰、有理有据地阐述着自己的观点,不放过任何一个对被告C有利的细节。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确实是因工程项目的民事纠纷引发,被告C和被告D前往现场事出有因。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二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法院充分采纳了王宏亮律师提出的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主动投案、社会危害性较小等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C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D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此次在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的前提下,王宏亮律师成功为被告C争取到大幅从轻处罚。他凭借精准的证据审查能力、准确的法律定性、充分挖掘量刑情节的专业素养以及在法庭上出色的辩护表现,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了社会矛盾。王宏亮律师多次被长治市律师协会评为“长治市优秀律师”,还在2025年被评为长治市优秀工作者,此次辩护再次展现了他作为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的卓越能力和专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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