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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宅基地合作建房案,助被告配偶免责并减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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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4 · 1891人看过
导读:原告李XX与被告樊XX签订合作开发农村宅基地建房协议并支付50万元,因边界纠纷无法施工,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款项及赔偿费用,还主张樊XX配偶潘XX承担连带责任。河南南阳冯居昊律师作为樊XX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最终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求,潘XX不担责。
代理宅基地合作建房案,助被告配偶免责并减少赔偿

本案起始于原告李XX与被告樊XX签订合作开发农村宅基地建房协议,原告依约支付50万元。然而,随后因边界纠纷导致无法施工,原告遂于2025年3月18日向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款项及赔偿各项费用。河南南阳冯居昊律师于该年在河南览山律师事务所开始执业,作为被告二樊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合同无法履行,要求解除协议、返还50万元及其他费用。此时,冯居昊律师凭借其郑州大学法学本科学历的专业知识,协助樊XX代理人提出抗辩,指出樊XX已履行义务,原告解除权消灭,项目可继续履行。冯居昊律师在过往承办的众多民商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合同纠纷处理经验,深知在这类案件中准确把握合同履行情况及解除权的重要性。

法院审查认定案涉协议为变相转让宅基地使用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于合同效力、款项返还、责任主体等问题,冯居昊律师结合自己在处理交通事故、工伤损害赔偿案件中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以及对证据的严格审查能力,为樊XX进行有力辩护。他在执业过程中,处理过诸多证据瑕疵、责任认定难的案件,此次也能快速找到案件突破口,针对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提出合理质疑。

在责任主体认定方面,原告主张潘XX系樊XX配偶,代签收条应承担连带责任。冯居昊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潘XX非合同当事人,代签收条不构成共同债务,不应承担责任。这一观点体现了他在处理复杂主体认定案件时的专业能力。

最终,法院判决樊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XX5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日按LPR计算至付清),驳回原告要求潘XX承担责任及其他赔偿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樊XX与李XX按比例分担。冯居昊律师以其专业尽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务实高效的解决方案,在业内获得了良好的口碑。他擅长精准破局,能快速解决证据瑕疵、责任认定难等问题,且办案周期短,多起案件立案后20天左右促成调解,还终局负责,紧盯执行兑现,切实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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