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中,陈军李律师代理的被告AXX与原告BXX、C某、DXX、EXX是亲戚关系。2019年6月16日17时10分左右,AXX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好意搭载F某(原告BXX之父),在孝孔线特定路口人行横道处,与案外人G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这起事故导致F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23日死亡,两车也有损坏。经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AX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G某承担次要责任,F某无责任。
案外人G某的车辆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原告方与该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支付了赔付款510608.53元。2019年底,AXX与原告方经家族协商签订了《证明》,明确事故相关费用已结清,双方就赔偿事宜了结,不再追究。然而,到了2024年8月,原告方突然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AXX诉至法院,要求AXX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77004.05元,还要求AXX承担本案诉讼费。
这起案件有以下几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双方签订的《证明》是否合法有效?
法院查明,该《证明》由双方当事人及多位家族成员、见证人签字捺印。原告方主张《证明》存在问题,但没有提供有力证据。被告AXX辩称《证明》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最终认定,《证明》真实有效,因为有众多人员签字,且没有证据表明存在胁迫等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
第二,原告方再次起诉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查明,原告方已获得保险公司相应赔偿,且双方已签订《证明》确认纠纷了结。原告方主张自己有新的损失需要赔偿。被告AXX辩称原告方是在纠纷处理完毕后无理取闹。法院认为,原告方在已获得赔偿且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再次起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为双方已经明确约定纠纷了结。
第三,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持?
法院查明,原告方在诉讼中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损失。原告方主张自己有实际损失,但证据不足。被告AXX辩称原告方的诉求缺乏证据。法院认定,原告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为没有足够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BXX、C某、DXX、E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85元,由原告方负担。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处理纠纷时,一旦签订了赔偿协议,就要遵守约定。如果要反悔起诉,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签协议前要仔细考虑清楚,确保协议内容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而且在处理赔偿事宜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这起案件中,法院驳回了原告方的诉求,维护了被告AXX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贵州大局律师事务所的陈军李律师。陈军李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办理这起案件时,他迅速投入工作,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为了确定《证明》的有效性,他仔细核实了签字人员信息等细节。执业以来,他始终秉持“当事人利益至上”的原则,正是这种认真负责的态度,让他在本案中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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