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冯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冯某与邱某、黄某等人在未办理全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伐工人在某扶贫基地山场砍伐林木,总蓄积为964.0786立方米,未办理采伐许可证蓄积为285.6386立方米。在审查起诉阶段,冯某、邱某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各49986.75元,黄某退缴违法所得49986.75元。公诉机关认为三人构成滥伐林木罪,建议对三被告人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后变更量刑建议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件进入一审审理阶段,此时律师面临着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判决结果的挑战。朱建波,2019年开始执业,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处理刑事辩护类案件。他仔细查阅了案件卷宗,梳理了整个案件的时间线和关键证据,重点研究了当事人的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态度以及退缴违法所得等情况。这么做的理由是为了更全面地掌握案件事实,从这些情节中找到为当事人减轻处罚的依据。在法庭上,朱建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庭提出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等,应当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过庭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朱建波的辩护意见,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赔偿生态环境鉴定费,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冯某、邱某、黄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没收三人退缴的违法所得。
本案从指控到判决结果的转变,关键在于朱建波律师对案件细节的深入挖掘和对当事人有利情节的精准把握。这种方法通过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充分利用当事人的从轻情节进行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这类案件的处理,需要律师在熟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细致分析,准确把握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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