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就因涉嫌此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王XX有犯罪前科,曾因犯诈骗罪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他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上传本人及他人支付宝二维码至“XX”平台用于帮助赌博犯罪活动支付结算,结算金额达一定数额,并有违法所得。
沙璇律师在王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中,担任其辩护人。沙璇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她始终坚持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在这起案件中也不例外。她仔细研究案件细节,发现被告人存在一些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沙璇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持续时间短,社会危害性小。同时,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虽然被告人存在犯罪前科,但时间跨度长,其人身危险性降低。沙璇认为这些因素都应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沙璇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了认真分析。对于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故意犯罪前科情况,认为不宜适用缓刑,未予采纳。但对于沙璇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沙璇律师在执业3年中,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深入研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她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耕,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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