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本案当事人张某是广东佛山的个体经营者,持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2026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指控他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仍购入并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张某案发后十分焦虑,委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杨子兴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查明,案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张某一方主张,这构成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未对此提出异议。法院最终认定,张某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
第二,张某认罪认罚的情况及影响
法院了解到,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张某的辩护律师杨子兴认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院认可了这一观点,认定张某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
第三,张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
法院查明,张某无犯罪前科,本次涉嫌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非暴力性犯罪。杨子兴律师提出,张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同时,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体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和守法意识,符合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法院经过综合考量,采纳了这一辩护意见。
整体判决结果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予以确认,同时全部采纳了杨子兴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多项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态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且张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刑事犯罪时,当事人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自首情节。同时,要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展现悔罪态度。在能力范围内,及时退赃退赔、预缴罚金,这些实际行动都有助于获得从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最终获得缓刑判决,得以回归正常生活,这离不开杨子兴律师的专业辩护。杨子兴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的法学学习为他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格外从容。他紧扣案件事实,精准定位辩护核心,不仅从法律层面进行辩护,还积极引导当事人采取实际行动悔罪,最终获得法院的全部采纳。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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