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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子兴律师:他卖伪劣电子X,获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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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3 · 1373人看过
刑事处罚辩护专业律师 杨子兴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29人 执业15年
律所: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5201110359988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8106355657
代表案例:1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杨子兴律师,中共党员,聊城市优秀律师,聊城优秀仲裁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业务部主任、办公室主任,聊城市法律顾问委员会法律专家库成员,冠县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莘县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聊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聊城市律师协会理事,百度,贴吧聊城“律师哥”,聊城刑事辩护律师,聊城婚姻家庭专业律师,企业兼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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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个人卖了伪劣电子X,被公诉机关起诉,最终获判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这背后有着怎样的故事呢?
杨子兴律师:他卖伪劣电子X,获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背景

本案当事人张某是广东佛山的个体经营者,名下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2026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冠县人民法提起公诉。原来,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张某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仍从他人处购入并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还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张某案发后十分焦虑,对刑事诉讼流程和法律后果都不了解,于是委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杨子兴律师担任本案一审辩护人,全权处理刑事辩护工作。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张某一方主张:案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未明确对此提出反对意见。

法院查明:张某确实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认定张某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

争议点二:张某认罪认罚情况

张某一方主张: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依法可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认可张某的认罪认罚情况。

法院认定: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争议点三:张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

张某一方主张:张某无犯罪前科,本次涉嫌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非暴力性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无任何违规行为,体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和守法意识,符合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

公诉机关未对张某无犯罪前科等情况提出异议,但强调其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存在一定危害。

法院认定:综合考虑张某无犯罪前科、犯罪性质及取保候审表现等,认为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条件。

整体判决结果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予以确认,同时全部采纳了杨子兴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多项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态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且张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刑事犯罪时,当事人要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争取自首情节。同时,要积极认罪认罚,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并且,主动退赃退赔、预缴罚金,展现自己的悔罪态度,这些都可能为自己争取到从轻处罚的机会。另外,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触碰法律红线,合法经营。

结尾

本案中,张某最终获得了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结果,这既体现了法律对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惩治,也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杨子兴律师在这起案件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杨子兴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本科的法学专业学习为他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处理本案时,他凭借多年积累的经验,精准定位辩护核心,积极推动张某悔罪表现,专业把控庭审环节,最终让法院全部采纳了辩护意见。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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