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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承诺书让保证人担责,二审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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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3 · 1603人看过
导读:2024年,被告1、2向银行贷款30万,被告3为担保人。贷款到期未还,银行起诉,一审判三被告担责。王世奇律师上诉指出承诺书与案涉贷款时间不符且银行未履行提示义务。二审改判被告3不承担担保责任。
借承诺书让保证人担责,二审被推翻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往往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系证据链条。原告银行起诉被告1、2、3,要求被告1、2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被告3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然而,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3是否真的要为这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1、2、3承担还款责任,但被告3对此并不认同。此时,王世奇律师介入了此案。王世奇律师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他凭借对合同条款和担保责任的高度敏感,仔细审查了案件的相关证据。

王世奇律师在查阅案件材料时,很快就注意到了关键问题。被告3签署的《关联人承诺书》记载其自愿为被告董XX于2023年X月X日向原告申请授信额度30万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落款日期为2023年X月X日,而原告主张的案涉借款时间为2024年X月至2025年X月,二者存在明显的时间矛盾。同时,银行既未与被告3签订案涉2024年贷款的《担保合同》,也未就2023年承诺书可覆盖2024年新增贷款事宜与被告3达成任何补充约定,并且未对格式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基于这些发现,王世奇律师代表被告3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被告3对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发回重审。在上诉理由中,王世奇律师详细阐述了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的地方。他指出,《关联人承诺书》的担保范围与案涉贷款无关联,银行未履行法定提示说明义务,相关格式条款对被告3不产生效力。同时,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而应适用格式条款及保证合同的相关规定。

经过二审的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王世奇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3对本案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王世奇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成功为被告3摆脱了不必要的担保责任,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王世奇律师始终秉持着“诚信执业、勤勉尽责、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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