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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供货纠纷二审,违约金主张如何在上诉中成功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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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3 · 1329人看过
导读:建材供货合同纠纷二审,被告以违约金过高上诉,如何应对?杨国鹏律师结合合同与法律规定抗辩,成功维持原判。
建材供货纠纷二审,违约金主张如何在上诉中成功捍卫?

二审判决书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几个字格外醒目。这是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建材供货纠纷二审案件的判决结果。【原告A】与【被告A】因湿拌砂浆购销合同履行产生纠纷一审法院判决【被告A】支付拖欠货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然而【被告A】不服,以“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应按LPR计算违约金”为由提起上诉。【原告A】继续委托杨国鹏律师参与二审诉讼

杨国鹏律师从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4年法律实务经验,尤其擅长处理跨领域、高难度的复杂疑难案件。在二审审理中,杨国鹏律师迅速精准把握上诉人的上诉核心争议点。他深知时间紧迫,必须在紧张的时限内制定出有效的应诉策略。他结合双方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进行抗辩,指出案涉合同的违约金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按一审认定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总额未超出上诉人主张的上限,其主张按LPR计算无合理依据。

这里体现了杨国鹏律师对法律程序规则的熟悉。在面对这种情况时,普通代理律师可能只是按照常规思路进行应对,但杨国鹏律师却能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论证一审违约金认定的合法性。他的这种专业策略,避免了陷入常规的举证困境,大大提高了胜诉的可能性。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结果不仅确保委托人顺利收回拖欠货款,更捍卫了委托人依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委托人的利息损失。

杨国鹏律师在民商领域的专业化深耕,让他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游刃有余。他在大量实务案例中积累了深厚的法律实务经验,专注于民商刑交叉等领域,为客户提供了精准、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未来,若遇到类似案件执行问题,杨国鹏律师也会凭借他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保留合法的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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